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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分(fēn)支機構變更
發布時間:2023/8/3    閱讀量:177
合夥企業分(fēn)支機構變更
(一(yī))《合夥企業分(fēn)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shū)》(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yī)緻”);
(三)全體(tǐ)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shū)(原件1份);
(四)《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
(五)變更有關登記事項應當同時提交的文件:
1、變更名稱:因合夥企業名稱變更而變更分(fēn)支機構名稱的,應提交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及經合夥企業加蓋印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2、變更負責人:全體(tǐ)合夥人委派執行分(fēn)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shū)(原件1份)及其新負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3、變更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爲投資(zī)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産權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和投資(zī)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經營場所爲投資(zī)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和投資(zī)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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