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變更
發布時間:2023/8/3 閱讀量:186
合夥企業變更
(一(yī))《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shū)》(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yī)緻”);
(三)全體(tǐ)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shū)(原件1份);
(四)《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變更有關登記事項應同時提交的文件:
(一(yī))變更企業名稱:
字号查詢證明(原件1份)。
(二)變更合夥人:
①轉讓協議(原件1份,轉讓協議應當經過公證或見證);
②合夥人之間轉讓财産份額的,還應提交通知(zhī)其他合夥人的證明(原件各1份);
③新合夥協議書(shū)(原件1份);
④新合夥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計生(shēng)證明(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三)變更執行合夥人:
新的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計生(shēng)證明(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變更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爲投資(zī)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産權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和投資(zī)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經營場所爲投資(zī)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和投資(zī)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1份)。
說明:
深圳市外(wài)戶口的需提交經經營所在地計生(shēng)部門驗證的計劃生(shēng)育證明。廣東省戶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歲的已婚婦女提交《廣東省計劃生(shēng)育服務證》;49周歲以下(xià)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男性與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廣東省外(wài)戶口的,49周歲以下(xià)的男、女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廣東省計劃生(shēng)育條例》第四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規定。
(一(yī))《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shū)》(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yī)緻”);
(三)全體(tǐ)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shū)(原件1份);
(四)《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變更有關登記事項應同時提交的文件:
(一(yī))變更企業名稱:
字号查詢證明(原件1份)。
(二)變更合夥人:
①轉讓協議(原件1份,轉讓協議應當經過公證或見證);
②合夥人之間轉讓财産份額的,還應提交通知(zhī)其他合夥人的證明(原件各1份);
③新合夥協議書(shū)(原件1份);
④新合夥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計生(shēng)證明(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三)變更執行合夥人:
新的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計生(shēng)證明(複印件各1份,驗原件)。
(四)變更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爲投資(zī)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産權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和投資(zī)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經營場所爲投資(zī)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和投資(zī)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1份)。
說明:
深圳市外(wài)戶口的需提交經經營所在地計生(shēng)部門驗證的計劃生(shēng)育證明。廣東省戶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歲的已婚婦女提交《廣東省計劃生(shēng)育服務證》;49周歲以下(xià)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男性與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廣東省外(wài)戶口的,49周歲以下(xià)的男、女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廣東省計劃生(shēng)育條例》第四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