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的範圍有哪些?
答:一(yī)、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zhī)》(财稅〔2010〕111号)規定:“一(yī)、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wù)新品種、生(shēng)物(wù)醫藥新品種,以及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确定的其他技術。其中(zhōng):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産品圖案的外(wài)觀設計。二、本通知(zhī)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zhī)第一(yī)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爲。”
二、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将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zhī)》(财稅〔2015〕116号)規定:“二、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内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fēn),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fēn),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zhī)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wù)新品種權、生(shēng)物(wù)醫藥新品種,以及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确定的其他技術。其中(zhōng),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産品圖案和形狀的外(wài)觀設計。”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規定:“二、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确定。其中(zhōng),專利由國家知(zhī)識産權局确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确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确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zhī)識産權局确定權屬;植物(wù)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确定權屬;生(shēng)物(wù)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确定權屬。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實施之日起,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确認的技術轉讓收入,按本公告執行。”
2.企業轉讓了一(yī)項專利技術,若未單獨核算該技術轉讓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zhī)》(國稅函〔2009〕212号)第三條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fēn)攤企業的期間費(fèi)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3.企業開(kāi)發軟件,并提供軟件開(kāi)發相關的技術培訓,請問技術培訓收入是否可以并入技術轉讓收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爲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産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産生(shēng)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xià)條件:
(一(yī))在技術轉讓合同中(zhōng)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yī)并收取價款。
因此,若企業的技術培訓收入符合上述條件,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辦理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别、申報享受、相關資(zī)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zī)料備查。”
5.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留存備查資(zī)料有哪些?
答:1.所轉讓的技術産權證明;
2.企業發生(shēng)境内技術轉讓:(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2)技術合同登記證明;(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fēn)攤、計算的相關資(zī)料;(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fèi)的證明資(zī)料;
3.企業向境外(wài)轉讓技術:(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2)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shū)或技術出口許可證;(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fēn)攤、計算的相關資(zī)料;(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fèi)的證明資(zī)料;(6)有關部門按照商(shāng)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zhōng)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fèi)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zī)産費(fèi)用攤銷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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