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xiǎo)微企業和個體(tǐ)工(gōng)商(shāng)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号)發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xiǎo)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fēn),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爲了便于學習,現将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過程梳理如下(xià)(如果嫌啰嗦可以直接看文末的總結歸納):
最初規定
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時,規定有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過當時優惠幅度比較小(xiǎo),減按20%稅率征收,僅比法定稅率25%少5%。《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yī)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xiǎo)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yī)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xiǎo)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xià)列條件的企業:
(一(yī))工(gōng)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zī)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zī)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曆次調整
第1次調整:《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xiǎo)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09〕133号)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xiǎo)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10%。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11〕4号)将執行期限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
第2次調整:《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zhī)》(财稅〔2011〕117号)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将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6萬元,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第3次調整:《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zhī)》(财稅〔2014〕34号)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10萬元,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财稅〔2011〕117号文實際執行2年(從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dà)小(xiǎo)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3号)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将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由查賬征收企業擴大(dà)到核定征收企業。在之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xiǎo)型微利企業,既不适用減按20%征收,也不适用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第4次調整:《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15〕34号)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将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20萬元,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财稅〔2014〕34号文實際執行1年(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5次調整:《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yī)步擴大(dà)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zhī)》(财稅〔2015〕99号)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xiǎo)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發布該文件的目的就是,從2015年10月1日起,将财稅〔2015〕34号文件規定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爲20萬元”的規定僅執行9個月(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第6次調整:《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dà)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zhī)》(财稅〔2017〕43号)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将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50萬元,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财稅〔2015〕99号文實際執行1年零3個月(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第7次調整:《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yī)步擴大(dà)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zhī)》(财稅〔2018〕77号)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将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100萬元,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财稅〔2017〕43号文實際執行1年(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8次調整:《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xiǎo)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19〕13号)規定,将小(xiǎo)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yī)步大(dà)幅升級調整。針對企業所得稅,調整小(xiǎo)型微利企業判斷标準(不再區分(fēn)工(gōng)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小(xiǎo)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zī)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進一(yī)步增大(dà)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稅幅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fēn),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fēn),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10%)。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稅〔2018〕77号文實際執行1年(從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第9次調整:《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xiǎo)微企業和個體(tǐ)工(gōng)商(shāng)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規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xiǎo)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fēn),在《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xiǎo)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19〕13号)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2.5%)。
第10次調整:《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yī)步實施小(xiǎo)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規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xiǎo)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fēn),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
第11次調整:《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xiǎo)微企業和個體(tǐ)工(gōng)商(shāng)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号)規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xiǎo)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fēn),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
總結歸納
經過多次調整後,現行小(xiǎo)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爲:
(一(yī))小(xiǎo)型微利企業判斷标準
小(xiǎo)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zī)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到現在。
(二)具體(tǐ)優惠政策
不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fēn),還是超過10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fēn),均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從目前政策來看,僅是執行時間上略有差異,前者從2023年1月1日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後者從2022年1月1日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舉例說明
甲企業符合小(xiǎo)型微利企業的标準,202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爲200萬元,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爲:100×2.5%+(200-100)×5%=7.5萬元。如果202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爲200萬元,則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爲:200×5%=10萬元,比着2022年多交2.5萬元。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爲310萬元,則該企業便不符合小(xiǎo)型微利企業标準了,應當按照全額310萬元适用2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