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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背景下(xià),法定代表人的風險與自救
發布時間:2024/6/11    閱讀量:17
與通常認識不同,法定代表人并無管理上的實權,其權力主要來源于所依附的職位本身。法定代表人制度也旨在解決法律行爲效果歸屬問題,而非公司内部管理問題。但是,現有部分(fēn)規範将法定代表人推定甚至視爲公司主要責任人,法定代表人其實承擔遠超其收益的風險。《公司法》(2023)新增規範一(yī)定程度上起到緩和此種矛盾的作用。

一(yī)、法定代表人的風險

(一(yī))法定代表人承擔過錯責任

法定代表人有過錯情況下(xià),理應承擔責任,例如:

1.越權代表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向其追償(新公司法第11條);

2.作爲董高職務侵權,直接承擔責任、或公司承擔替代責任後向其追償(新公司法第191條);

3.違反董高忠實義務(利益沖突)或勤勉義務(合理注意),承擔對公司的賠償責任(新公司法第180-188條);

4.協助股東抽逃出資(zī)的共同侵權責任(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

5.破産清算期間承擔清算責任,人身自由和就業受限(破産法第15條);

6.破産清算期間因過錯導緻責任财産減少的賠償責任(破産法第128條);

7.妨害民事訴訟,法院對主要負責人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民訴法第113-120);

8.在單位犯罪中(zhōng),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時,承擔刑事責任(刑法單位犯罪各條款);

9.在單位違法行爲中(zhōng),有過錯的主要負責人承擔行政責任(見于各行政法律)。

(二)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擔責任

上述(一(yī))情況中(zhōng),法定代表人存在過錯,有可歸責性,承擔責任自不待言。但是,亦有部分(fēn)規範在不考慮法定代表人過錯情況下(xià)直接将其列爲被處罰人或被執行人。

1.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費(fèi)

被執行公司未履行生(shēng)效法律文書(shū),且存在6種法定情形之一(yī)的,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對失信被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進行記載和公布。法院将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采取限制消費(fèi)措施。被執行人爲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9種高消費(fèi)及非生(shēng)活和工(gōng)作必需的消費(fèi)行爲。(最高法失信名單規定第1、6條、最高法限制高消規定第1、3條)

2.公司未履行生(shēng)效法律文書(shū),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被執行公司未履行生(shēng)效法律文書(shū),法院可以通知(zhī)出入境管理部門,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民訴法第266條、出入境管理法第12條、民訴法執行程序解釋第24條)

3.公司欠繳稅款,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滞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滞納金,又(yòu)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zhī)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4條)

二、法定代表人的自救方式

(一(yī))新《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辭任公司職位,視爲同時辭去(qù)法定代表人

董高與公司間存在實質上的委托關系,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民法典第933條、公司法解釋五第3條、指導性案例10号)。法定代表人身份依附于董事、經理等職位,并不具有直接解除委托關系的權利。以往由于缺乏相關規範,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經理辭任時,新法定代表人的人選、登記信息變更經常成爲懸置的問題,造成内部管理僵局,也引發外(wài)部表見代表、訴訟代表人缺失等情況。

《公司法》(2023)新增第10條規定,法定代表人辭任公司職位,視爲同時辭去(qù)法定代表人,公司須在30日内确定新人選。即法定代表人辭任采意思主義,爲單方法律行爲,具有形成權性質,一(yī)經作出表示即産生(shēng)同時辭去(q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後果。新規範将在一(yī)定程度上解決相關領域積累的問題。

但是,新規并非完整周延。第10條僅規定了行爲模式,未明确法律後果:即假設公司沒有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下(xià),将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一(yī)方面可寄希望于最高法整合、出台新司法解釋予以回應,另一(yī)方面基于現有規範觀察,公司也有動機主動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可能的理由有以下(xià)幾點(當然,也是法定代表人勸說公司滌除登記的理由):

1.法定代表人内外(wài)不一(yī)緻情況下(xià),極易引發表見代表,造成公司損失

法定代表人享有概括的代表權。在未滌除登記情況下(xià),已辭任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權外(wài)觀,在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情況下(xià),其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對公司發生(shēng)法律效力(新公司法第11條)。尤其是在現行規範背景下(xià),法定代表人甚至不需要借助公章,即可完成對公司的代表行爲(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0條、第22條)。上述法定代表人的越權代表行爲,将對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動機盡早作出變更登記。

2.法定代表人缺位導緻部分(fēn)法律文件無法簽署

涉公司部分(fēn)文件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且無例外(wài),如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文件(新公司法第35條)、出資(zī)證明書(shū)須法定代表人簽署(第55條)、紙(zhǐ)面股票須法定代表人簽名(第149條)、紙(zhǐ)面債券須法定代表人簽名(第196條)等。法定代表人缺位對公司運行構成影響。

3.法定代表人缺位導緻訴訟無法進行

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公司訴訟行爲的合法代表人(民訴法第51條、民訴法解釋第50條),法定代表人缺位将構成訴訟程序上的障礙。

4.變更法定代表人程序簡便快捷,無須修改章程

在原公司法背景下(xià),變更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重大(dà)事項,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召開(kāi)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進行2/3多數表決。《公司法》(2023)簡化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不再要求章程記載法定代表人姓名,調整爲記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産生(shēng)、變更辦法(第46條)。這意味着變更法定代表人程序更加簡便快捷,公司将更積極推進相關事宜。

(二)“人民法院案例庫”司法判例确立的裁判規則

《公司法》(2023)正式施行前,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規則主要依靠司法判例确立。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後,部分(fēn)不相沖突的判例或仍有指導意義。

1.“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動訴請公司滌除其登記信息

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2021)川1381民初5475号認爲,“挂名法定代表人”與公司間無實質利益關聯、未參與任何實際經營,應當支持其滌除登記訴請。

2.被公司免除職務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請求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

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認爲,公司免除法定代表人職務,但對外(wài)仍登記爲法定代表人,導緻其牽涉公司後續訴訟、對其生(shēng)活造成影響的,法院應當支持其滌除登記訴請。

3.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fèi)後,法院一(yī)般不支持滌除登記訴請

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2020)川01民終2506号認爲,變更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内部事項,尤其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生(shēng)效判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fèi)後,基于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法院一(yī)般不支持變更法定代表人訴請。

提示:僅供參考交流,不涉及法律建議或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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